发布时间:2020-01-06
2013年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市民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努力改善城镇社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新一轮文明小区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城区的基础,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吸引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提升居民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文明小区是新形势下,广泛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达到“环境整洁优美、管理规范有序、综合治安良好、服务完善便利、风气健康向上”的先进居民区,是居民小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区的范围,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一般以自然区域界线为基础,有居委会管理,300户居民以上,基本实现独立、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 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资金来源,可采取区财政贴补,街道(镇、乡)支出,物业管理筹措等方式解决。要广开门路,筹集资金,开源节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创建资金。
第六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综合协调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队、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和居民,要共同开展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各级公安、卫生计生、城建、市政、规划、物业、民政、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上海市文明小区活动列入本地区、本部门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中去,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第八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规定,各区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二章 文明小区标准
第九条 文明小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环境整洁优美:路面平整畅通,道路两侧环境整洁,无“六乱”现象;建筑外观整洁,室外设施安装规范安全,无私搭乱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合理,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养护良好,居民积极参与义务绿化;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垃圾桶消毒处理、密闭、外观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定时清运;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规范管理,无混入生活垃圾现象。
(二)管理规范有序:居民区党组织、党员联络站等组织网络健全,居民党员在小区中发挥模范作用;居委会直选产生,无选举集体上访事件;建立重大事项的公示与听证制度;居委会广泛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四位一体”社区管理运行模式(即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参与管理服务,依法民主自治,实现社区目标共向、资源共享、服务共献、和谐共建的工作格局)。
(三)综合治安良好:小区物防、技防、人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等可控性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无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积极开展帮教工作,上述人员的重犯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消防设施完善,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居民安全感达标。
(四)服务完善便利: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机制完善,能有效帮助政府部门受理行政事务;新建居民小区依法实施物业管理,旧居民小区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良好;与居民区内单位合作,形成文体设施的资源共享机制。
(五)风气健康向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志愿服务和公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邻里关系和睦;居民行为文明,生活方式健康,无“黄赌毒”等不良现象;居民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能遵守“新七不”规范;无阳台滴水、楼道公用部位脏乱差、乱堆物现象,无高空抛物、群租、违法搭建等涉及居住安全以及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培育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发展各类志愿者组织及职业化、专业化社工组织,运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畅通社区志愿服务供需渠道。
第三章 文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各区要根据上海市文明小区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细则,具体抓好本地区文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居民小区要根据文明小区标准,结合本小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积极发动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落实创建活动,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突出思想道德建设,立足为居民排忧解难,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不断增强居民“住在小区、热爱小区、建设小区、美化小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吸引居民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维护创建成果,积极为创建文明小区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小区活动中的协调和自治作用,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小区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民事调解、爱国卫生,环保、人口计生、绿化、消防、物业、社区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小区的创建水平。
第十五条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的作用,形成军警民、各职能部门条块结合、区域共建的整体优势,提高共建活动的水平和实效。
第十六条 开拓思路,努力探索文明小区管理机制良性循环的路子,逐步减少政府投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的成果。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房管等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小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创建文明小区的日常管理包括: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小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居民小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小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建立文明小区档案,根据评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工作手册》。
第十八条 文明小区创建组织,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顿改进。
第四章 文明小区的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九条 文明小区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要以严格把关、好中选优为原则,体现文明小区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个创建年度由文明办组织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凡按照文明小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成效显著,有居委会管理、建立业委会或类似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居民小区,可向所在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文明小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创建期内无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小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明小区由各区文明委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文明小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二十三条 文明小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市级文明小区,经每个创建年度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文明小区,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落选的小区要及时收回牌匾,不得悬挂。文明小区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小区,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二十五条 凡获得上海市文明小区称号的居委,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街道、镇(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