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6
2013年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市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体作用,提高上海农村居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推动上海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新一轮文明村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上海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服务社区化、居住田园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是吸引广大居民参与创建实践活动,参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市郊区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上海市文明村是在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中成绩突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村民安居乐业的先进单位,是行政村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级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五条 各区、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村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和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村标准
第六条 上海市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创建基础扎实有效: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年收入逐年提高;村容村貌整洁,河道及两岸环境整洁,积极推进“五违四必”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创建工作有保障,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规划,并取得实效,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经费投入,并有效使用。
(二)村务管理民主规范:领导班子建设坚强有力,干群关系满意率高;村民自治民主有序,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治安管理规范有效,治安力量配备到位,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无非法出版物;基层综治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管理规范有效,落实低碳环保要求;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村风民俗文明健康:大力推进以美丽乡村建设为主题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村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普法、科普教育;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公益活动蔚然成风,群众参与广泛,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扶贫帮困形成机制,关心困难群体;社会风尚良好,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引导村民遵守“新七不”规范,邻里关系和睦,倡导科学文明,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
第三章 文明村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文明村的创建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村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所在的区文明委及办公室管理,由镇(乡)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提供支持。
第八条 创建文明村要有一定资金投入,保证各项活动进行。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创建文明村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村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地区的文明村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指导行政村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
2、监督、检查文明村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村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4、沟通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协调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5、对获得市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各区、镇(乡)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形成激励机制;对经济相对薄弱,但创建积极性高、管理有序的村,各区、镇(乡)要给予积极扶持;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村要给予批评和帮助。
6、建立文明村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村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反映等。
第十一条 各区、镇(乡)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村的检查考核。要在镇(乡)自查的基础上,区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村是与文明单位并列的荣誉称号,村及村属集体资产企业原则上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比,转制后的文明村不转为同级文明单位,需重新创建。鼓励村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参加文明小区评比。
第四章 文明村的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村创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创建成效显著的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村的申报和评比。申报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村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无重大不诚信事件和无污染严重、影响重大、影响村内居民健康生活的事件及明显的环境矛盾;
3、申报村必须获得市级卫生村;三室一站一店建设齐备。
创建文明村以自愿报名和上级推荐(包括市级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办法,逐级向镇(乡)、区文明办申报。
第十四条 文明村的评选,要统一标准,统一检查评比。以“严格把关,好中选优”为原则,体现文明村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检查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实效。每两年由文明办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以暗查、抽查为主,由各职能部门参加,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凡按照文明村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可向所在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市文明村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市级文明村,由各区文明委从区文明村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申报村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求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命名的文明村,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村在下一届的评选中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回收牌匾。文明村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二十条 撤销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委,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的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